昨天记者获悉,因发布不实言论诋毁优酷网,酷溜网被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赔偿对方10万元并公开道歉30天。
优酷网的运营商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网)起诉酷溜网(北京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酷溜网)称,酷溜网发布不实言论并大肆炒作攻击优酷网及领导,言论非常过激,已脱离了正常评论的范畴。优酷网认为酷溜网恶意诽谤,并以此索赔100万,要求酷溜网删除侵权文章,以及在网站和报纸上公开道歉30天。
酷溜网称,他们发帖是在遭到优酷网严重侵权后进行的正当防卫,不构成侵权,而且这些文章多数是来自第三方媒体,不应由酷溜网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酷溜网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针对优酷网设立专题进行批判,其中有部分内容属于诽谤,构成侵犯名誉权。
法院阐述理由称,首先,虽然酷溜网辩解文章来自第三方媒体,但法院考察这些媒体报道后发现,这些内容基本都是酷溜网或其相关负责人对媒体发布的言论。因而法院认定,酷溜网单独设立专栏,将这些报道集中起来、分类编辑、整理加工,并加以明显的标题链接,应被认为是酷溜网自己的言论。
其次,法院认定酷溜网部分言论属于虚假陈述。法院举例称,酷溜网无法拿出证据证明自己部分言论。例如:酷溜网指责优酷网雇用网络打手长期施行网络暴力,联合行业对手企图阻碍版权正版化良性方向发展,并称“优酷暴露出来的是一个毫无行业规范、违背行业准则、凌驾于行业道德的不良企业”。
此外,法院还认定酷溜网使用了带有侮辱性的语言,例如“摘掉优酷虚伪面具”、“指鹿为马”、“颠倒黑白”、“优酷三宗罪”等字眼。法院指出,从网友评论内容就可以看出,此事已被很多网友关注和知悉,部分网友甚至因此表示以后再不上优酷网了,因而酷溜网针对优酷网发布的侵权言论扩散面广泛,给优酷网造成了非常低的评价。
法院告诫酷溜网,其为了抬高自己的地位,而诋毁优酷网,主观上存在恶意,不属于所谓的“正当防卫”,退一步讲,即使优酷网确实先侵权,酷溜网也不能“以恶治恶”。
最终,一审法院依据酷溜网公司侵权的过错程度、持续时间、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等情况,判决其赔偿10万元,删除相关侵权文章,并在酷溜网首页连续30天发表公开赔礼道歉声明。
酷溜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自己不存在主观恶意,10万赔偿款明显过高。而且优酷网作为互联网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站,从社会获得较多的经济利益,也应该承担相对更多的社会责任,对于媒体和社会公众的评论、监督应该承担较高的“容忍义务”,即便是相对过激的言论也不会真正导致其社会评价的降低。
二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酷溜网发布以及链接涉及优酷网名誉权的内容存有不实之词,构成了法律上的诽谤,并判决驳回了酷溜网的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