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08年时,一则涉及争议域名baltimorecoffee.com(查看裁决书)案例中,仲裁庭最终驳回了投诉人The Baltimore Coffee & Tea Company, Inc.的仲裁请求,原因是投诉人并不能证明要约出售争议域名的电子邮件系属被投诉人发出的。
尽管,投诉人举证提到一封由“Tom Barba”发出的要约出售争议域名baltimorecoffee.com的电子邮件中,“Tom Barba”希望以2500美元的价格转让争议域名,同时提到这个价格可能低于投诉人采取诉讼、仲裁等程序获得争议域名的成本。事实上,在大多数案例中,例如Neiman Marcus Group, Inc. v. AchievementTec, Inc., FA 192316 (Nat. Arb. Forum Oct. 15, 2003,被投诉人要约出售争议域名的行为,通常被认为是注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的证据;特别是被投诉人明确提出要挟说如果诉诸司法程序可能会增加投诉人的成本。
但是,仲裁庭注意到,投诉人并没有能够证明以上提到的邮件确系被投诉人Laksh Internet Solutions Private Limited发出,因为该邮件标明为“Tom Barba”发出。投诉人并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据证明投诉人与“Tom Barba”系属同一个主体,或者存在法律上的连带关系。这样,投诉人企图依赖该电子邮件内容证明被投诉人具有恶意的想法落空。
D&N域名事务所研究员提醒广大域名投资者,如果确需向终端发送“提醒”、“刺激”邮件,为了减小法律风险,应当慎用域名管理邮件或者争议域名下邮件服务器。同时,尽管比较要约出价与争议解决成本通常可以调动终端的购买欲望,但是,这可能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而且,对于那些大型公司、组织而言,对于要约出价与正义解决成本之间的差价,似乎并不感冒。 |